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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一章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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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之法,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憲法第一章總結,希望大家喜歡!

        憲法第一章總結(一)

        第一節(jié) 憲法概述

        憲法是集中體現統(tǒng)治階級意志和利益,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確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

        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

        世界上最早出現的憲法是英國憲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是1787年的美國憲法。

        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是1791年的法國憲法。

        我國先后頒布過四部正式成文憲法,分別是: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的1982年憲法。

        第二節(jié) 國家性質(國體)

        國家性質、即國體,是指國家的階級本質,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

        一般地說,在經濟上處于統(tǒng)治或領導階級的地位,掌握著國家的權力。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工人階級對國家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也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核心。

        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有:保障人民民主和對敵人專政、組織經濟和文化建設、抵抗外來侵略,保衛(wèi)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安全。

        人民民主專政的特征:

        1、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

        2、 人民民主專政是對人民民主與敵人專政的結合

        第四節(jié) 我國的經濟制度

        我國的經濟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經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勞動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

        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在我國多種經濟形式中居于主導地位。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特點:自愿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

        憲法第一章總結(二)

        第一節(jié) 憲法的概念

        一、憲法的含義: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憲法”這個詞,但與近現代憲法涵義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憲法”往往側重于組織法方面的內容。

        部分學者的重要評價:

        “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

        “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馬克思對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的評價。

        二、憲法的特征:

        憲法有三個特征: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為基本法);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是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關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主要取決于三個因素:1)內容上,憲法規(guī)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2)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關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2)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關于憲法的修改程序嚴格,主要體現在:1)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2)只有全國人大會和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3)必須由全國人大代表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法律案為過半數)。(注意不能表述為出席會議的代表的2/3)

        [比較]法律案的提出:

        開會期間: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檢、最高法、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

        閉會期間: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檢、最高法、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會組成人員10名以上。

        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tǒng)全面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fā)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憲法與民主的關系可以這樣概括:民主主體的普遍化,或者說民主事實的普遍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憲法的本質:

        憲法的本質在于,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根據這一本質,憲法可以定義為: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四、憲法的分類:

        序號

        種類

        分類依據

        種類

        典型

        1

        資產階級學者的憲法分類

        以憲法是否具有統(tǒng)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制定、文書)

        日本、中國

        不成文

        英國

        2

        以憲法有無嚴格的制定、修改機關和程序為標準

        剛性

        基本同成文憲法

        柔性

        基本同不成文憲法

        3

        以制定憲法的機關為標準

        欽定

        《欽定憲法大綱》

        民定

        大量的憲法都是此類

        協(xié)定

        《自由大憲章》

        4

        馬克思主義學者的憲法分類

        以國家的類型的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

        資本主義

        美國、英國

        社會主義

        蘇聯(lián)、中國

        第二節(jié) 憲法的歷史發(fā)展

        一、近代意義憲法的產生:

        近代意義的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近代意義的憲法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個:1)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fā)展;2)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3)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

        英國幾個主要憲法性文件的通過時間及先后順序: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男女選舉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憲法,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是《蘇俄憲法》。(注意不是《蘇聯(lián)憲法》)

        在中國,明確將“憲法”一詞定義為國家根本法的觀念開始于19世紀80年代?!吨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是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件,我國第一部成文憲法是《欽定憲法大綱》,我國唯一一個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性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是1954年憲法,其后還有1975年(比較差)、1978年憲法,現行的1982年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全國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

        中國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是鄧小平理論。

        各國憲法的特點:

        1、英國:

        1)在革命過程中逐步累積憲法性法律而產生,表現為不成文憲法;

        2)革命具有不徹底性和妥協(xié)性;

        3)舊的法律如:1215年大憲章成為新的憲法的組成部分;

        4)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2、美國:

        1)獨立戰(zhàn)爭使天賦人權這一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深入人心;

        2)具有一定反封建色彩,確立了徹底的共和制;

        3)重要目的是克服邦聯(lián)制的不足,建立了聯(lián)邦制。

        3、法國:

        1)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貫徹了先進的憲法要求;

        2)經歷了從宣布一般原則到制定君主立憲到頒布共和憲法的過程;

        3)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有深厚的思想基礎。

        二、我國現行憲法:

        主要掌握四個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序號

        時間

        會議名稱

        修正內容

        1

        1988年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

        1. 規(guī)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fā)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

        2. 規(guī)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2

        1993年

        八屆人大一次會議

        1、 明確把“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改革開放”寫進憲法;

        2、 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

        3、 把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形式確定下來;

        4、 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國家基本經濟體制;

        5、 把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3

        1999年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

        1、明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將鄧小平理論以及發(fā)展市場經濟寫入憲法;

        2、明確規(guī)定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3、規(guī)定按勞分配和公有制為主的分配制度和經濟制度;

        4、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本、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5、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

        6、將反革命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4

        2004年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

        1、“三個代表”入憲;

        2、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表述增加“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

        3、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征用并給予補償;

        4、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實行鼓勵、支持和引導;

        5、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6、規(guī)定國家建立和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8、規(guī)定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也有代表名額;

        9、將戒嚴改為緊急狀態(tài);

        10、將鄉(xiāng)鎮(zhèn)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11、規(guī)定義勇軍進行曲為我國國歌。

        第三節(jié) 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四個基本原則:1)人民主權原則;2)基本人權原則;3)權利制約原則(注意該原則是由法國思想家洛克提出);4)法治原則。

        第四節(jié) 憲法的作用

        憲法的作用可以概括為:1)確認和鞏固作用;2)限制和規(guī)范作用;3)指引和協(xié)調作用;4)評價和宣傳作用。

        第五節(jié)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的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憲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五類:1)憲法典;2)憲法性法律;3)憲法慣例;4)憲法判例;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注意憲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不是憲法的組成部分。

        憲法慣例的特征有三個:1)沒有具體的法律形式;2)內容涉及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3)主要依靠公眾輿論而不是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

        注意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雖然是憲法的淵源之一,但能否成為一國憲法的淵源,則取決于國家是否參與和認同。

        二、憲法的結構:

        憲法典的總體結構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則三大部分。

        注意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與一般條文相同。附則具有兩大特點,一是只對特定的條文和事項適用的特定性,二是只對特定的時間和情形適用的臨時性。

        第六節(jié) 憲法規(guī)范

        憲法規(guī)范的主要特點:1、根本性;2、最高權威性;3、原則性;4、綱領性;5、相對穩(wěn)定性。

        當憲法與社會生活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應當首先采取憲法解釋的方法解決沖突和矛盾。

        世界各國的憲法解釋主要包括:

        1、由國家元首解釋。(暫時無例子)

        2、由立法機關解釋,如我國、英國。

        3、由司法機關解釋,如美國、日本。

        4、由特設機關解釋,如法國、德國。

        第七節(jié) 憲法關系

        憲法關系的基本主體是公民與國家。

        憲法關系的實質內容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

        第八節(jié) 憲法與憲政

        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tài)或政治過程。

        憲政的主要特征有三個:1)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2)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3)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憲法是憲政的前提,但有憲法卻不一定有憲政。

        憲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憲政有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公共權力是人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公共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憲法與憲政的關系可以表述為:1)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則是憲法的生命;2)憲法是靜態(tài)的憲政,憲政是動態(tài)的憲法;3)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沒有憲法就沒有憲政,沒有憲政的憲法就是一紙空文;4)憲法和憲政都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表現,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目的。

        第二章、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下)

        第一節(jié)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國體也稱國家的性質、國家的階級本質,馬克思主義認為,國體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的最高原則是工農聯(lián)盟。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是工人階級對國家的領導(注意不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

        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黨派的領導是政治領導。

        我國新時期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政治聯(lián)盟。它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

        第二節(jié)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

        我國現階段的分配制度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從歷史上看,我國國有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主要是通過沒收官僚資本、贖買民族資本和進行經濟建設的途徑來實現的。

        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fā)展。

        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力量。

        注意在自然資源中,礦藏和水流只能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態(tài)度是鼓勵、支持和引導,并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三節(jié) 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核心是集體主義。

        我國憲法規(guī)定,要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共產主義教育進行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四節(jié) 政權組織形式

        一、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和種類

        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可以分為二元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總統(tǒng)制、議會共和制、委員會制和半總統(tǒng)半議會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體都是共和政體。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擁有國家權力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

        2、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國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

        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五節(jié) 選舉制度

        一、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在我國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1)具有中國國籍,是中國公民;2)年滿18周歲;3)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注意幾點:1)精神病人是有選舉權的,但不能行使選舉權的不列入選民名單;2)華僑有選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華僑在選舉期間回國的,他可以參加出國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縣鄉(xiāng)兩級選舉;3)在我國正在受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人員(未決犯),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決定后,他們可以停止選舉權,沒有被決定停止的人,可以繼續(xù)行使選舉權;被定罪判刑的人員(已決犯),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他們有權參加選舉。特別注意: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不是刑事拘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人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選。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縣鄉(xiāng)兩級(還包括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大代表直接選舉,比縣高的人大代表間接選舉。

        4、秘密投票原則。

        二、我國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由人大會組織本級的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注意:縣級人大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含義:首先按居住狀況劃分。)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1)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注意人民團體只包括工、青、婦,社會團體是沒有提名權的。)

        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布。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的名額多1/3到1倍。間接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的名額多1/5至1/2。

        每次選舉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于或者等于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為當選。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

        人大代表的罷免:1)對于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大代表,原選區(qū)選民30人以上聯(lián)名,縣級人大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縣級人大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表決,經原選區(qū)過半數選民通過;2)對于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lián)名向該級人大提出,經該級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人大閉會期間,各級人大會主任會議或會1/5以上的組成人員聯(lián)名向該級人大會提出,經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三、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第六節(jié) 國家結構形式

        一、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現代國家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lián)邦制兩種。

        決定國家采用何種結構形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且起決定作用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需要。

        二、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單一制的主要特點:1)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2)特別行政區(qū)制度。

        三、我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

        1、省級行政區(qū)域的設立、撤消、更名,特別行政區(qū)的成立,由全國人大決定。

        2、省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變更;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設立、撤消、更名或者隸屬關系的變更;自治州、自治縣行政區(qū)域界線的變更;縣、市行政區(qū)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必須經國務院審批。

        3、縣、市、市轄區(qū)部分行政區(qū)域界線的變更,由國務院授權省級行政區(qū)域人民政府審批。

        4、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域的設立、撤消、更名以及行政區(qū)域界線的變更,由省級行政區(qū)域的人民政府審批。

        5、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處理的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節(jié)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的統(tǒng)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qū)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務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 注意民族鄉(xiāng)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1、制定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自治區(qū)制定的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必須報全國人大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必須報自治區(qū)或者省的人大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會備案。

        2、變通的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財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6、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使用本民族的語言和文字。

        第八節(jié) 特別行政區(qū)制度

        一、 特別行政區(qū)的概念和特點:

        特別行政區(qū)是指在我國的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規(guī)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qū)域。

        特別行政區(qū)的特點:1)享有高度的自治權;2)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3)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地區(qū)永久性居民組成;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

        特別行政區(qū)的自治權包括:

        1、行政管理權:但國防、外交以及其他依據基本法應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除外;

        2、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人大認為該法律不妥,不作修改而是直接發(fā)回。經人大會發(fā)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失效沒有朔及力。

        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的法院名稱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qū)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澳門的法院名稱為初級法院、中級法院、行政法院、終審法院。

        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

        二、“一國兩制”是設立特別行政區(qū)的基本指導方針

        三、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

        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qū)進行特別管轄和特別行政區(qū)在中央監(jiān)督下實行高度自治而產生的相互關系。

        四、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

        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長官:

        香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年滿40周歲;2)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3)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澳門無第三個要求,其他一樣。

        香港由律政司行使檢察職能,澳門由檢察院行使檢察職能。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生效的全國性法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jié)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一、公民與國籍

        任何自然人要成為我國公民只有一個條件,即具有我國國籍。

        世界各國國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是因出生而取得,稱為出生國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稱為繼有國籍。這兩種方式均為我國所確認。

        對于出生國籍,世界各國有三種,即血統(tǒng)原則、出生地原則、血統(tǒng)原則和出生地原則相結合的原則。我國采取的是以血統(tǒng)主義原則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原則。具體內容:1)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在外國且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除外;2)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對于繼有國籍,申請加入我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三個條件。兩個前提是:1)申請人必須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2)必須出于本人的意愿。三個條件是:1)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本人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

        我國管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申請人居住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在國外是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但審批權屬于中國公安部。

        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香港和澳門地區(qū)的公民可以保留外國的居留權。

        二、公民與人民

        公民這一稱謂普遍適用于社會全體成員,是從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國家建立時。

        公民和人民的區(qū)別有三:1)性質不同;2)范圍不同[公民>人民];3)后果不同。

        三、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第二節(ji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注意幾個問題即可:

        1、我國的社團制度:第一是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行核準登記制度,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以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第二是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第三是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業(yè)務主管單位有權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2、集會、游行、示威的地點限制: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10米至300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二)國賓下榻處;(三)重要軍事設施;(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3、集會、游行、示威的申請和批準的有關問題:主管機關是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2日內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如對該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4、人格尊嚴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五項權利,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5、幾個特殊的權利:注意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注意休息權只有勞動者才享有;注意物質幫助權的行使條件是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不包括自然災害)。

        6、華僑和歸僑、僑眷權利的保護:對于華僑是保護其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歸僑和僑眷是保護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7、遷徙自由:遷徙自由被稱為“公民用腳投票的自由”,它由我國1954年憲法確立。

        8、我國宗教的“三自”原則:自主、自傳、自辦。我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9、關于出版自由的幾個問題:一是世界各國對出版物的管理一般采用預防制和追懲制;二是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和依法管理兩個基本內容。

        10、關于結社自由:公民結社因目的的不同可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

        第三節(jié)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記憶幾個比較重要的義務:一個是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一個是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一個是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注意只限制于未成年子女)。

        第四節(jié)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主要特點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廣泛性、平等性、現實性和一致性四大特點。

        廣泛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二是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范圍非常廣泛。

        平等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民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二是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現實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現實性;二是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既有物質保障又有法律保障,是可以實現的。

        一致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二是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互相結合的;三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jié) 國家機構概述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和分類

        國家機構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國家機構的本質取決于國家的本質。

        二、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五大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責任制原則;聯(lián)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精簡和效率原則。

        民主集中制原則的三個體現:第一,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第二,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主導地位。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方面,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和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二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是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又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是國家權力的最高體現者。全國人大在我國國家機構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超越于全國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

        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全國人大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前2個月,全國人大會必須完成下屆人大的選舉工作,如要推遲選舉的,必須由全國人大會全體委員的2/3以上通過。

        全國人大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包括:全國人大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決定產生的人員包括:國務院全體成員、中央軍委副主席和成員。以上人員的罷免,必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或三個以上代表團或1/10以上人大代表提案,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

        全國人大特有的職權:修改憲法。

        法律議案通過后由以命令的方式公布;選舉結果及重要議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以公告形式公布或由以命令形式發(fā)布。

        二、全國人大會

        全國人大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隸屬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必須服從于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注意十屆人大還增設了專職委員)。全國人大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會的任期也為5年。其中委員長、副委員長有連任限制,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大會特有的職權:解釋憲法。

        全國人大會監(jiān)督國家機關工作的職權主要包括:1)10名以上委員可以向國務院、各部委、最高檢、最高法提出書面質詢案;2)聽取一府兩院的工作匯報;3)有權撤消國務院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4)開展對法律實施的檢查。

        全國人大會委員長會議的組成人員: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

        三、全國人大各委員會

        包括常設性委員會和臨時性委員會。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向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領導的各部、委提出質詢案。

        全國人大代表非經全國人大主席團(開會期間)或全國人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現行犯被拘留的,執(zhí)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會報告。

        第三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副主席的年齡限制:45周歲。每屆任期為5年,連續(xù)任期不超過兩屆。

        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補選之前,由全國人大會委員長暫時代理的職位。

        第四節(jié) 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副、國務委員有連續(xù)任職限制。(2年)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以上7類人參加,常務會議由、副、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節(jié)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其他的副主席和軍委委員是根據主席的提名由大會決定的,大會閉會期間,是由大會會決定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每屆任期限制是5年,但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沒有連續(xù)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可以終身任職。

        第六節(jié) 地方國家機構

        1、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的處理的主管部門是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解決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的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來處理,不能作出決定,他只是處理機關,作處理決定的只能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全國人大。

       ?、偃珖舜髮徸h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qū)的成立;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行政區(qū)劃界限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縣、市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重要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市轄區(qū)的部分行政區(qū)域界線的變更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qū)域界線。(只需要記憶全國人大和省級政府)

        2、地方各級人大的設置:只有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會,鄉(xiāng)鎮(zhèn)里沒有會(職能由主席團行使)。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或地區(qū)不設人大以及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區(qū)公所,區(qū)和不設區(qū)的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均無人大。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4、省級人大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省級機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且須報省級人大會批準,由省級人大會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

        5、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會召集。經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在鄉(xiāng)一級,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xiāng)長、(副)鎮(zhèn)長的罷免案。

        第七節(jié) 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一節(jié) 憲法實施概述

        憲法的實施包括憲法的執(zhí)行和憲法的適用以及憲法的遵守。

        憲法實施的主要特點包括:1)廣泛性和綜合性;2)最高性和原則性;3)直接性和間接性。

        憲法實施的主要原則包括:1)最高權威性原則;2)民主原則;3)合法性原則;4)穩(wěn)定性原則;5)發(fā)展性原則。

        憲法實施的條件,分為外部條件和內部條件。外部條件主要包括政治、經濟和思想基礎條件;內部條件主要是指憲法典本身是否科學和憲法本身是否規(guī)定了完善的實施機制。

        第二節(jié) 憲法的解釋

        憲法的解釋方法主要有四種:統(tǒng)一解釋、條理解釋、補充解釋和擴大解釋。

        第三節(jié) 憲法的修改

        憲法的修改方式主要有三種: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無形修改。

        第四節(jié) 憲法的實施保障

        憲法第一章總結(三)

        憲法概念的定義 憲法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

        1.狹義憲法

        狹義憲法即憲法典,是以法典形式表現出來的系統(tǒng)地規(guī)定國家制度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1964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國家法教研室關于憲法概念的定義是在中國影響時間最長的定義。認為“憲法就是反映統(tǒng)治階級意志,鞏固統(tǒng)治階級專政,規(guī)定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國家根本法。它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階級斗爭中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反映,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

        2.廣義憲法

        廣義憲法即憲法部門,是一個以憲法典為核心包括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等在內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

        廣義憲法與政治法的范圍很接近。政治法是調整狹義政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也就是調整人們在確立國家重要制度和決定國家重大事情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

        廣義憲法是民主國家以及標榜民主的國家的政治法,是近現代民主國家以及標榜民主的國家調整狹義政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或者說廣義憲法是近現代民主國家以及標榜民主的國家調整人們在確立國家重要制度和決定國家重大事情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

        政治是人們追求政治權力的活動。政治關系是人們追求政治權力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規(guī)范政治關系的規(guī)則、程序是政治制度。

        以法律形式來規(guī)范政治關系的規(guī)則、程序是政治法律制度,也就是政治法。近現代民主國家的政治法就是廣義憲法。政治法的功能就是規(guī)范人們的政治行為,把人們的政治行為納入合法、有序的軌道上,避免政治活動中出現無序混亂狀態(tài),從而使民主政治能得到有效實施。

      憲法第一章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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