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公證一般有效力,所以立遺囑后很多人會選擇去公證,提高遺囑的法律效力,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判斷公證遺囑效力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證活動只是證明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并非是賦予其在實體法上的優(yōu)先地位。繼承法為了防止偽造遺囑,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
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說,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要優(yōu)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證明經過公證即可推定其真實性,而無需像其他形式的遺囑那樣符合多種判斷條件并需經過合法的認定程序。
判斷各種形式遺囑的效力問題,固然是為了防止偽造與篡改,保護繼承人的權利。但最根本的還是要追求體現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這一目標。以立遺囑人最后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應當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如果限制立遺囑人通過其他形式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能力,可能導致最終的遺產分配無法體現被繼承人最后的意愿。
《繼承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這里并未將公證遺囑排除在外。既然允許當事人通過行為來變更與撤銷公證遺囑,那么也就確實不應該限制當事人通過其他形式的遺囑來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這一規(guī)定,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應以最后遺囑為準 但是數份遺囑中,如果有一份辦理了公證,不論前后,應以公證遺囑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規(guī)定的法律淵源
繼承法這一規(guī)定,確定了公證遺囑在幾種遺囑中的最高效力,但同時也可能出現這種情形:被繼承人立了公證遺囑之后,處分財產的意愿發(fā)生了變化,但又沒有或情況不允許再次辦理公證遺囑,改變之前的公證遺囑內容,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最后遺囑。
《繼承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公證遺囑的合法性可以得到保障。和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因為有公證員的流程把關,對內容的合法審查,遺囑內容更規(guī)范、遺囑形式合法無暇疵。如果一刀切,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很多老人寫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既沒有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的參與,也沒有公證人員的把關,遺囑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文字表述不嚴謹,可能引發(fā)更大的麻煩,一場遺產繼承訴訟不可避免。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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