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法的實施條例是什么(2)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
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yǎng)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按照協議,扶養(yǎng)人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guī)定。自治區(qū)的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guī)定,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法定繼承遺產的分配原則
根據《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guī)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倩趯θ跽咭回炌楹驼疹櫟牧?,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谧鳛榧顧C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圩鳛槭潞髴土P,對于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yǎng)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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