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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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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

        上海法院3月起推進司法網拍,向社會公布細則。關于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的實施細則最新政策是如何實施的?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最新版,歡迎閱讀!

        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版

        一、網拍定義

        1、本細則所稱網絡司法拍賣,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見附件一)確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涉案財產的行為。

        二、基本原則

        2、堅持公開公正。運用網絡化手段向社會全程公開司法拍賣整個過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增強司法拍賣活動的社會參與度和透明度,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拍賣,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堅持當事人自愿。由申請執(zhí)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選擇網絡平臺;申請執(zhí)行人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zhí)行人選擇不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堅持保護合法權益。進一步規(guī)范細化網絡司法拍賣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參與度高、競價充分的優(yōu)點,實現變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充分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5、堅持網拍優(yōu)先。全市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涉案財產的,應當優(yōu)先采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的,經分管執(zhí)行工作院領導審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處置。

        6、堅持統(tǒng)一管理。高級法院成立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進行統(tǒng)一管理。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網絡司法拍賣工作辦公室,履行具體管理和工作職責。

        7、堅持執(zhí)拍分離。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職責由網絡司法拍賣辦公室和執(zhí)行局分別承擔,實行分工負責。網絡司法拍賣相關輔助工作可以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三、職責分工

        8、高級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任組長,立案庭、執(zhí)行局負責人任副組長,監(jiān)察室、行裝處、信息處負責人任組員。網絡司法拍賣領導小組負責本市網絡司法拍賣政策制定、實施監(jiān)管等網絡司法拍賣管理工作。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一般每季度一次。

        網絡司法拍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網拍辦”)設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法院應當建立相應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和網拍辦,開展網絡司法拍賣工作。

        9、網拍辦負責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以下事務:

        (1)委托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并送達相關報告;

        (2)確定拍賣財產現狀等內容;

        (3)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及支付方式、稅費負擔等;

        (4)通知當事人和優(yōu)先購買權人;

        (5)制作、發(fā)布拍賣公告、特別提示,上傳視頻、照片,及完成優(yōu)先競買代碼相關設置;

        (6)與網絡服務提供者、輔助機構聯系,監(jiān)督在線拍賣活動和輔助工作;

        (7)辦理拍賣款結算及拍賣財產交付;

        (8)其他網絡司法拍賣相關事務工作。

        10、執(zhí)行局負責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以下事項:

        (1)制作拍賣裁定;

        (2)確認拍賣標的權利負擔、優(yōu)先購買權人和特別提示內容;

        (3)決定暫緩拍賣或裁定中止、撤銷拍賣;

        (4)制作拍賣成交裁定;

        (5)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

        (6)實施房屋遷讓等拍賣標的清場;

        (7)其他依法應當由執(zhí)行機構履行的職責。

        四、操作流程

        11、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執(zhí)行局應當制作、送達拍賣裁定書后移交本院網拍辦進行委托評估、辦理網絡司法拍賣等具體事務。網絡司法拍賣成交并完成拍賣款結算后,網拍辦應當將拍賣成交確認書移交執(zhí)行局。執(zhí)行局收到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當及時制作、送達成交裁定書。網拍辦及時辦理拍賣財產交付。

        12、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網拍辦組織申請執(zhí)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zhí)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執(zhí)行法院網拍辦報送高級法院網拍辦統(tǒng)一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隨機指定。

        13、高級法院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見附件二)。名單庫成員應當從具有一定資質等級的社會機構或組織中選定并向社會公示。

        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需要確定輔助機構的,由執(zhí)行法院網拍辦將申請報送高級法院網拍辦。高級法院網拍辦從輔助機構名冊中由電腦配對隨機確定后向輔助機構出具委托函。輔助機構持委托函與執(zhí)行法院網拍辦聯系,辦理具體事項。輔助機構的確定定期公開進行,監(jiān)察室派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輔助機構負責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員可以參加。

        五、輔助工作

        14、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執(zhí)行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輔助機構:

        (1)查詢拍賣標的產權登記信息;

        (2)查詢戶籍及物業(yè)費、公用事業(yè)費繳納情況;

        (3)查詢拍賣標的涉及的工商、稅務等信息;

        (4)實地勘察,查明拍賣標的實際占有使用狀況、權利負擔等;

        (5)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6)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7)拍賣標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8)協助辦理拍賣標的交付及產權過戶、完稅等手續(xù);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賣輔助工作。

        15、輔助機構完成執(zhí)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輔助工作的,可以在網絡司法拍賣成交后收取相應的輔助工作費用。該費用從拍賣成交款中支付。輔助工作收費標準另行確定。

        六、底價確定

        16、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對拍賣標的物先行進行價格評估,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第一次拍賣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價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價的百分之八十。

        17、拍賣標的物為生產資料、生活用品等動產類,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經評估直接進行網絡司法拍賣:

        (1)價值較低的(一般單件標的價格為10000元以下);

        (2)雙方當事人對價值一致認可的。

        標的物價格是否屬于10000元以下,由網拍辦酌定。當事人對價值一致認可應當有書面記錄。直接拍賣的保留價以網拍辦酌定或當事人一致認可價格為準。

        七、暫緩拍賣

        18、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zhí)行或撤銷執(zhí)行申請的;

        (2)被執(zhí)行人已支付全部執(zhí)行款的;

        (3)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中止執(zhí)行或撤銷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zhí)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執(zhí)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6)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7)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8)應當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其他情形。

        19、執(zhí)行人員認為需要暫緩或中止拍賣的,應當經執(zhí)行局長審批同意。網拍辦接到暫緩決定或者中止裁定后應當立即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暫緩、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重新拍賣的,相關輔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輔助機構繼續(xù)承擔,不再另行確定輔助機構;不再重新拍賣的,執(zhí)行法院網拍辦應當通知輔助機構,同時報高級法院網拍辦備案。

        八、監(jiān)督考核

        21、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對網拍辦、執(zhí)行局開展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監(jiān)察室對網絡司法拍賣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并及時查處所發(fā)現的違紀行為。

        22、網拍辦對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進行監(jiān)督。主要包括:

        (1)監(jiān)督網上拍賣公告、特別提示發(fā)布以及拍賣品展示情況;

        (2)監(jiān)督參加拍賣的競買人資格及保證金預交情況;

        (3)監(jiān)督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在線拍賣過程;

        (4)監(jiān)督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確認書生成和拍賣價款的繳付情況;

        (5)其他需要進行監(jiān)督的事項。

        23、輔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資格:

        (1)單位或單位負責人因違法、違紀,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事項,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項的;

        (3)不遵守法院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不及時整改的;

        (4)未通過定期組織的評測的;

        (5)其他不適宜作為輔助機構的事項。

        被取消輔助工作資格的輔助機構3年以內不得入選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

        24、高級法院定期統(tǒng)一組織對輔助機構工作質量、效率和服務進行評測。評測工作由高級法院網拍辦組織實施,各級法院網拍辦、執(zhí)行局共同參與。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過互聯網平臺以變賣方式處置涉案財產的,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執(zhí)行程序中委托拍賣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實施網絡拍賣的,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本細則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guī)定。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實施前本院有關網絡司法拍賣工作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本細則由高級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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