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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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各種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均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
第二章道路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guī)劃和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應當符合道路交管理的要求。道路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意見;道路建設竣工后,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參加驗收。
第六條 道路的規(guī)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客運車輛??空尽⒄{頭站的設置、布局,保障客運車輛停靠站時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在始發(fā)站、終點站有停車場地。
第七條 城市營業(yè)性客運車輛和單位專用通勤交通班車的行駛路線和站點設置,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市政和公路建設部門應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所需經費從城市維護費中支出。
第九條 住宅樓、公共場所和商業(yè)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醫(yī)院等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公安部、建設聯合發(fā)布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停車場規(guī)劃設計規(guī)則》的要求,配建或增建相應停車場(庫)。未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 市區(qū)內單位及專業(yè)運輸單位的各種車輛應停放于停車場(庫)。禁止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場地停放車輛。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上臨時停車場地的設置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在道路上設置機動車貨運市場。
第十三條 橫跨車行道的管線、標語必須保證交通凈空高度在五米以上,行道樹、花木以及戶外廣告不得妨礙交通安全。
第十四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應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關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的面積、時間和要求施工。
第三章車輛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調整交通流量,規(guī)定車輛禁行路線和禁行時間。
第十六條 貨運機動車(含客貨兩用車)不準在禁行路線和禁行時間內通行。因特殊情況必須通行時,應報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后,辦理通行手續(xù)。限制人力車、畜力車、拖拉機、三輪車(含人力三輪車、機械驅動三輪車、農用三輪摩托車,下同)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上述車輛不得在市區(qū)入戶。人力車、畜力車、拖拉機、三輪車確需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的,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在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內通行。農民用上述車輛進城賣菜、賣瓜的,應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專用通行牌證,并按規(guī)定的路線、時間通行,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七條 途經市區(qū)的機動車輛,應在規(guī)定的道路上和時間內通行。
第十八條 禁止農用機動車從事客運。禁止用人力車、畜力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在市區(qū)從事客運和貨運。
第十九條 載重三噸以上的柴油車、八噸以上的貨車以及掛車、半掛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不準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尾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不準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條 機動車整車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在非禁鳴喇叭路段行駛的機動車應按規(guī)定使用喇叭。禁止機動車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進入市區(qū)和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必須保持車身清潔。
第二十二條 車輛在道路上因故障不能行駛時,應當及時拖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未及時拖離且影響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措施拖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應使用專用號牌,在車門上噴刷單位名稱和出租標記,小型出租客車應在車頂中央安裝“出租”字樣的頂燈。
第四章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道路交通管理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均應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實行領導負責、逐級落實、目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個體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參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交通安全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下列規(guī)定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一)貫徹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制訂和實施交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教育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
(三)建立和堅持機動車駕駛員例會學習制度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檢查;
(四)建立機動車使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保證車況良好;
(五)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維護門前的交通秩序,沿街單位門前實行車輛定位停放;
(六)建立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七)辦理有關交通安全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交通違章按月計算,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一)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章人次與本單位總人數之比:五十人以下的單位為百分之八,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六,一百零一人至五百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四,五百零一人至三千人的單位為百分之三,三千人以上的單位為百分之二;
(二)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人次與本單位駕駛員總數之比:十人以下的單位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八,一百零一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六。
第三十條 單位機動車輛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按年計算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一)十臺車輛以下的單位,發(fā)生三起一般事故或一起重大事故;
(二)十一臺至四十臺車輛的單位,發(fā)生六起一般事故或二起重大事故;
(三)四十一臺車輛以上的單位,發(fā)生八起一般事故或三起重大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連續(xù)三個月無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單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頒發(fā)《城市交通安全單位》流動牌;一年內交通違章不超標和無交通事故的單位,由公安機關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進單位”,并通報表彰。連續(xù)二年被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在次年年審時,駕駛員免審。
第三十二條 單位交通違章超過指標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超標幅度、情節(jié)輕重,發(fā)超標通知書、掛黃牌警告,一年內三次超過指標的,從第三次起對單位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違章每次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的每次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單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連續(xù)在三次超標的,除按上款規(guī)定罰款外,可責令違章車輛停車三至七天。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責任交通事故超過指標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超標幅度、情節(jié)輕重,發(fā)超標通知書、掛黃牌警告、責令肇事車輛停車三至十四天,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嚴重違章和肇事的責任人,除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處罰處,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交通安全活動。
對拒絕參加交通安全組織的個體機動車駕駛員,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暫扣或吊銷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扣押、沒收車輛。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出租汽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車執(zhí)照。
未經批準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除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處罰外,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占用、挖掘單位或個人的占道、挖掘工具。
第三十六條 掘動道路的單位未按要求施工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每逾一日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處罰的單位,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交納罰款。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逾一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間隔 時間、按期強制執(zhí)行。各級維護作業(yè)項目和周期的規(guī)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 能、使用條件、故障規(guī)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2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huán)節(jié)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工作規(guī)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和交通運輸法規(guī)。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qū)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guī)定查驗有關手續(xù),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guī)程。
7、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yè),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 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fā)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fā)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fā)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yè)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guī)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huán)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fā)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fā)生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zhí)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3
1.自覺遵守道路法規(guī),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道路安全聯系卡。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4
為確保道路安全,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和教育,特制定道路安全制度。
一、學校職責。
1、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制定上學、放學校門口教師值班制度,維護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的道路安全。
2、加強道路安全教育,要把道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安全的宣傳教育。
3、學校組織大型外出活動時,要組織人員維護道路安全,較大路口要與交警聯系,讓交警幫助維護道路安全。
二、學生行路要求。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道路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道路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三、學生乘車要求。
1、乘坐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不準乘坐“三無”車輛、農用車輛和超載車輛等。
5、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5
一、學校成立道路安全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道路安全工作。
二、積極配合交警部門開展道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及時溝通道路管理信息。
三、負責聘請校外道路安全輔導員,每學年新生入學要進行一次道路安全知識講座。
四、每學年進行兩次有關道路安全教育活動,每學期要有班主任組織有關道路安全主題班隊會。
五、開辟有關道路安全知識櫥窗和永久性宣傳標語,利用廣播、黑板宣傳道路安全的重要性。使每一個學生都知道《道路安全須知》的內容。
六、加強對學生自行車行駛管理和學生上下學的道路安全意識,掌握道路道路指示標的作用和含義。
七、學生集體外出時實行隊列化,乘車遠行時必須上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
八、組織安排校園道路安全執(zhí)勤崗,維持校門口及附近丁字路口的道路秩序。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6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道路道路安全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預防道路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有關道路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所有車輛一律憑“柳州師范高等??茖W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
(二)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柳州師范高等??茖W校門衛(wèi)管理制度》,憑有效證件,經登記后進入校園。
(三)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說明,經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區(qū)。
(四)在校內舉辦較大規(guī)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單位提前與保衛(wèi)處聯系,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時保衛(wèi)處可組織人員協助指揮道路、管理車輛。
(五)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wèi)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六)機動車(含電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笛。
(七)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助力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逆向行駛;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八)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衛(wèi)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憑部門或主人出示證明,經門衛(wèi)查驗、登記后放行。
(九)根據維護校園教學秩序和方便車輛“就近”停放的原則,由保衛(wèi)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qū)域劃定停車位并負責檢查。
(十)機動車進入校園后須服從值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內道路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道路。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
(十一)確需在校園內過夜的機動車輛,應征得保衛(wèi)部門同意,按指定區(qū)域停放,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十二)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guī)定,對不遵守學校規(guī)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文篇7
一、進一步強化學生道路安全知識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道路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每周至少1次,讓學生詳細了解道路規(guī)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嚴格執(zhí)行學校門口及主要道路路口值班制度,明確職責,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有師生值勤,疏導道路,并做好值班記錄。
三、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門口巡查制度。由學校值班領導帶隊,在學校門口附近疏導車輛,安排學生會執(zhí)勤學生在上學、放學路上,對道路規(guī)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各班級、各處室建立有效的學生遵守道路安全規(guī)則監(jiān)督、反饋機制,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加強家校聯系。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道路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飆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待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yǎng)。監(jiān)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xù)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送醫(yī)院搶救,并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