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全文(4)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的,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jīng)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jié)果告知被調(diào)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予公示的,應采取適當?shù)姆绞接枰怨尽?/p>
第五十九條 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相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diào)查違法事實,制作現(xiàn)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jù),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 前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處罰種類、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第五章
期間、送達
第六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nèi)。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按照下條的規(guī)定送達。
第六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托當?shù)毓ど绦姓芾頇C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并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wǎng)站上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nèi)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對公民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以及其他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jīng)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
第七十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nèi),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二日內(nèi)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