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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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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文本

        下條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條約文本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文本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約文的議定

        約文的議定包括締約方為達成條約而進行的談判、約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文本

        條約文本的議定一般首先經過談判。條約談判是有關締約方為在條約的內容和有關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而進行的協(xié)商、交涉的過程。談判可以由有締約權的國家機關進行,如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親自談判條約,而多數情況是由國家主管當局授權的全權代表代為進行。

        全權代表進行談判締結條約須具備全權證書。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締約,或使館館長議定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的條約約文,或國家向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或其機關之一派遣的代表,議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中的一個條約約文,由于他們所任職務,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仍被認為代表其國家。

        雙邊條約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雙方共同起草。多邊條約可由參加談判的各國代表共同起草,電可通過設立專門機構起草,然后交各國代表會議討論商定。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約文的認證

        約文擬定后須要予以認證。約文的認證是指談判方確認共同同意該約文是正確的和作準的,應作為當.事方之間擬締結的條約約文。認證方式可以按照條約約文所規(guī)定的程序,或按照參加起草條約約文的各國所約定的程序。一般采用的方式有:

        1.草簽。由談判代表將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簽于條約約文下面,表示該約文不再更改。草簽通常用于在約文議定后須經過一段時間才舉行條約簽署的情況。

        2.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簽。此種簽署是等待政府確認的簽署,表示一種特殊的待定狀態(tài)。在簽署人所代表的本國確認以前,它只有認證條約約文的效力;如待核準的簽署經該國確認,即發(fā)生正式簽署的效力。

        3.簽署。簽署是指有權簽署的人將其姓名簽于條約約文之下。簽署首先具有對約文認證的作用,是約文認證的一種方式。

        此外,根據條約本身的規(guī)定或有關各方的約定,簽署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1)如經條約規(guī)定或各有關方約定,簽署意味著簽字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那么此時的簽署就具有了認證和接受拘束的雙重意義。

        (2)對規(guī)定或約定需要批準的條約,簽署除對約文的認證外,還含有簽署者代表的國家初步同意締結該條約的意思,雖然該條約對于該國尚無法律拘束力,但該國簽署之后不應作出有損條約目的宗旨的行動。若簽署國嗣后明確表示不予批準,則該簽署只具有認證的作用。

        4.通過。當前國際實踐中,多邊公約的認證有時采取經有關各方代表會議通過的方式進行。即在公約草案擬定后,召開各國代表會議對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然后以表決或協(xié)商一致來通過約文。約文如獲通過,一般不再被更改。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的表示

        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是締約程序中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任何締約主體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條約拘束的表示,才能成為條約的當事方。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可由該條約規(guī)定或由有關各方約定。實踐中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簽署、批準、加入和接受等。

        1.簽署。一國通過簽署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發(fā)生于下列情況:

        (1)該條約規(guī)定簽署有這種效果;

        (2)各談判國約定簽署有這種效果;

        (3)該國在其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過程中表示該國賦予簽署這種效果。此外,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待核準的簽署經其本國核準確認后也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

        2.批準。批準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兩種含義。國內法上的批準是一國的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條約的認可。國際法上批準是指一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國際法上的批準一般是通過交換或交存批準書來完成,即通知對方或其他各方其同意受條約拘束。一國的權力機關批準某項條約后,并須作出批準書,對于雙邊條約,須與對方進行該批準書的互換;對于多邊條約,一般是將批準書交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或機構保存。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列舉了以批準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四種情況:

        (1)條約中規(guī)定須經批準;

        (2)各談判國約定條約需要批準;

        (3)該國的代表對該條約作須經批準的簽署;

        (4)在談判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中有須批準的意思表示。

        是否批準及何時批準一項條約,由各國自行決定。國家沒有必須批準其所簽署的條約的義務。

        3.加入。加入是指未對條約進行簽署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成為條約當事方的一種方式。加入多用于開放性多邊條約,可以加入的條約由條約本身規(guī)定或相關國家約定。加入是國家確定同意受條約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不須再經批準。

        實踐中,一些國際公約規(guī)定同時開放給有關國家簽署或加入,這時國家可以選擇采用哪種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簽署通常只能在條約規(guī)定的開放簽署的期限內進行,而加入一般沒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得在條約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進行。

        4.接受和贊同。通過接受和贊同表示同意條約拘束的情況實踐中有兩種:(1)沒有在條約上簽署的國家,用接受和贊同來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成為條約的締約國。其效果類似于加入。(2)國家在條約上簽署以后,用接受和贊同表示最終同意受條約的拘束。其效果類似于批準,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批準手續(xù)。國家選擇接受方式而不是加入或批準方式締結條約的原因多是基于其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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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的基本含義

        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 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

        條約 (treaty) 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 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 國際法規(guī)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xié)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guī)約等。

        條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 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它們都有 締約權。還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有權締約。國家締約權一般都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guī)定,通常由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 外交部長或他們委派的全權代表行使。1969年維也納聯合國 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guī)定了締結條約程序和原則。

        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國際法律文件,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guī)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準和交換或交存 批準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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