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的處罰規(guī)定有哪些
擾亂法庭秩序的處罰規(guī)定有哪些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屬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對于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具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接下來為你詳細介紹擾亂法庭秩序的處罰規(guī)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擾亂法庭秩序會的處罰規(guī)定
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新修改的《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以及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哪些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處罰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20條規(guī)定,以下五種行為要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要受到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以上擾亂法庭秩序怎么處罰
1、哄鬧、沖擊法庭
哄鬧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嘩、叫嚷、吹口哨、拉橫幅等方式起哄搗亂,干擾庭審活動進行的行為。沖擊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許,不聽勸阻,強行闖入法庭,甚至沖上審判臺;向法庭投擲石塊、泥土、污穢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亂的行為。修改后的《法庭規(guī)則》沒有限定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才處罰,原因是與《刑法》的規(guī)定相比,《法庭規(guī)則》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分層處罰。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行為,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性哄鬧、擾亂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罰款、拘留。這體現(xiàn)謙抑性處罰的原則??傊瑸榱司S護良好的法庭秩序,對于哄鬧、沖擊法庭的人員,不論是首要分子、積極分子,還是一般參與者,都應該予以處罰。
2、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1)侮辱是指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威脅是指以作出對他人人身、名譽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利的行為進行脅迫的行為。毆打是指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包括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正在法庭上執(zhí)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法官助理、書記員等。訴訟參與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當事人、辯護或代理律師、證人、鑒定人等。
3、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法庭設施是審判活動的重要物質保障,訴訟文書、證據是訴訟活動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種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毀、破壞門窗、桌椅、話筒、音響等設備、設施以發(fā)泄不滿,搶奪、損壞訴訟文書、證據等行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這是兜底性條款,除了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形,以及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以外,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需要進行處理,從而為打擊不斷翻新的其他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預留一定空間,最大限度地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例如,在法庭庭審時高呼口號的,在法庭上自殺自殘的,在法庭上脫光衣服的,未經法官許可擅自退出庭審甚至集體退庭抗議的,等等,均可按此種情形處理。
5、行為處罰
(1)關于處罰必要
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威脅和損害。
同時,三大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已經規(guī)定毆打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銜接性規(guī)定,《刑法》對法庭給予特別嚴格的保護,對于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完全有必要對這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
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時常考慮到群眾觀點、訴權保障、社會效果等原因,該進行處罰而未予適用或不當適用的情形也并不鮮見,在一定程度上有損司法權威,甚至還會加劇行為人與法官、法院之間的沖突,引發(fā)不良的社會后果。
因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zhí)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
(2)關于處罰順序
為了體現(xiàn)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律師訴訟權利的限縮,修改后的《法庭規(guī)則》規(guī)定的處理順序是先罰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足以運用刑罰手段,先予以非刑罰處罰,只有嚴重的才動用刑罰。
(3)關于處罰條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相關規(guī)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或者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只有對法庭安全具有現(xiàn)實的危險性或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難以或無法繼續(xù)正常審理的,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的等情形,才屬于“嚴重”。
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jié)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例如,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可能出現(xiàn)非常激烈的爭論現(xiàn)象,屬于正常的履職行為,不得被禁止發(fā)表意見,更不能被無故處罰。律師在法庭上因為一時控制不住情緒言辭激烈,經過法庭制止及時停止的,并沒有使庭審陷入“罵戰(zhàn)”的,也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律師屬于訴訟參與人,辯護律師或代理律師被毆打、侮辱、誹謗、威脅的,也應該受到保護。律師在法庭上發(fā)表代理、辯護意見時所發(fā)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擾亂法庭秩序的構成特體
1、罪體
行為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行為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這里的聚眾哄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哄、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沖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沖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zhí)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
2、罪責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3、罪量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這里的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構成以情節(jié)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jié)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方面為直接故意,也即行為人決意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希望自己的行為干擾法庭秩序。因此必須把那些由于情緒激動、亢奮,或者性格爽直或堅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時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中說話聲音過大,行為有所不當,或言語有所過激的情形與擾亂法庭秩序罪區(qū)分開來。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擾亂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應作為擾亂法庭秩序罪來論處。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從本質上講,干擾法庭秩序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的一種表現(xiàn)情況
以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也是按擾亂社會秩序來處理的。但在本法中規(guī)定了擾亂法庭秩序罪這一新罪名的情況下,將擾亂法庭秩序從擾亂社會秩序中分離出來,加以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擾亂法庭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特別條文優(yōu)先于一般條文,則應按擾亂法庭秩序罪處
1、從客體方面看,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為法庭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秩序。
2、處罰范圍不同,對于聚眾擾亂法庭秩序因而構成犯罪的,對全部行為人都予以懲罰,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只處罰首要分子。
(三)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擾亂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審判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但與妨害公務罪有著顯著的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僅為法庭秩序,范圍比較窄,而妨害公務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除包括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還包括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客體較為廣泛。
2、客觀方面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觀方而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法庭審理案件中,實施的哄鬧、沖擊法庭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脅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僅限于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顯然,在客觀方面要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發(fā)生的時間、空間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是發(fā)生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從時間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開庭至宣布閉庭過程中,從空間上看,限于發(fā)生在法庭內(廣義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務罪是發(fā)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期間,從時間上看,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zhí)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從空間上看,限于發(fā)生在執(zhí)行職務的場所,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內,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場所。很明顯,妨害公務罪的發(fā)生的時空范圍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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