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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承擔以分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責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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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tǒng)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yè)手續(xù)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個問題: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間的區(qū)別。

        認為,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間有五個區(qū)別: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經營所得屬于本公司,而不屬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本公司承擔。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yè)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qū)別。本公司的內部職能部門,比如財務科、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個問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yè)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yè)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于與分公司開展業(yè)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yè)執(zhí)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yè)務范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第三個問題: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無效的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本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范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于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逗贤ā返谒氖艞l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范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因此,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為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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