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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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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標準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標準

        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guī)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標準

        對于上述條款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fā)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fā)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fā)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下面,筆者將對著作權侵權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法定最低賠償額問題分別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1)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納人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范圍之列。這個觀點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張廣良所著的《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一書有比較深入的分析。書中論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8日發(fā)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條和第5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對于侵犯其人身權的行為可依該司法解釋,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至于該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則取決于侵害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嚴重后果。

        (2)法定最低賠償金

        這個概念緣于《美國版權法》的規(guī)定?!睹绹鏅喾ā返?04條第3款規(guī)定:“當版權所有人舉證證明,并且法庭也判定,侵權人是故意侵權,法庭可以依據其自由裁量權,將法定賠償金增至不高于5萬美元;當侵權者舉證證明,并且法庭也判定,該侵權人沒有意識到,而且也沒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為構成了侵犯版權,法庭可依據其自由裁量權,將法定賠償金降低至不低于100美元。”

        后來,上述數字分別有所提高,改為10萬美元和200美元。由此可見,無過錯侵權只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才給予考慮,而且,無論如何考慮,至少還要賠償100美元或200美元,通過確立一個現實的侵權責任的最低限度,以保留它應有的威懾作用:它不允許侵權者僅僅因為原告未能反駁其無過錯的主張而逃避責任。應當說,這種制度設計對權利人和無過錯侵權人都是合理的,也比較容易接受。

        我國現行法律在權利人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規(guī)定了一個法定的最高賠償限額50萬元,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guī)定,而“法定最低賠償金”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它體現了一種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機制,運用于網絡環(huán)境下,則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網絡服務商的經營行為,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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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絡管理者,客體是以數字信號為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從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對其依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從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權利。

        90年代以來,由于國際互連網技術的發(fā)展,信息的傳播得到快速發(fā)展,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內容也不斷夸大和深化。隨著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一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tǒng)的著作權人希望將其對傳統(tǒng)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絡上,網絡上的既得利益者則希望網絡上的權益能得到傳統(tǒng)著作權的擴大保護。網絡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起,大量出現。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huán)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诖?,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tǒng)作品,指傳統(tǒng)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

        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限的或者無限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這一權利;第二層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復制權,發(fā)表權,署名權,發(fā)行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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