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情形消失現(xiàn)存婚姻是否有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重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重婚情形消失 現(xiàn)存婚姻有效
一、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關系的終止而合法化?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四種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只要存在上述四種情形,婚姻關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即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對于重婚,不少人會疑惑,重婚情形消失后,現(xiàn)存的婚姻會自動轉化為有效嗎?
重婚情形消失 現(xiàn)存婚姻是否有效
1、承認重婚消失后的婚姻效力
廣西南寧市韋先生和江女士已結婚10年并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韋先生以江女士與自己結婚時沒有與前夫離婚為由將江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與江女士的婚姻無效。法院審理查明江女士與韋先生登記結婚為1996年3月20日,與其前夫于1996年8月30日離婚。
法院認為,鑒于韋先生起訴時雙方婚姻關系還存在,且已共同生活10年,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據(jù)此,法院不宜再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遂駁回韋先生的訴訟請求。
2、不承認重婚消失后的婚姻效力
嚴某于1992年4月4日與張某某在被告處登記結婚。1998年12月8日,嚴某與原告車某某持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所在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證明、體檢表,并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后,向鄭州市金水區(qū)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
嚴某在該申請材料中填寫其婚姻狀況為“初婚”,其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介紹信載明其婚姻狀況為“未婚”。審查上述申請材料后,被告為原告車某某、第三人嚴某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fā)豫金婚字第5566號結婚證。
2004年12月27日嚴某與張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qū)民政局登記離婚。原告車某某于2014年9月2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為原告車某某、第三人嚴某辦理的證號為豫金婚字第5566號的結婚登記無效。
第三人嚴某述稱:1992年與張某某進行結婚登記時,第三人沒有到場,一直以為該結婚登記是無效的。知道該結婚有效后就于2004年12月27日在被告處協(xié)議離婚。造成與原告1998年進行結婚登記的過錯在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第三人與原告于1998年12月8日的結婚登記無效。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在已與她人進行結婚登記且未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隱瞞事實又與原告登記結婚,造成其與原告的結婚登記存在重婚情形,依法應予確認無效。遂判決:確認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為原告車某某、第三人嚴某辦理的證號為豫金婚字第5566號的結婚登記無效。
3、不承認重婚消失后婚姻效力的再審案件
河南的張麗和老華于1984年1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子小華、小飛,1996年1月3日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離婚。但老華于1991年9月19日與劉云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子女。2011年,在重婚已經(jīng)20年,重婚消失15年后,老華的前婚子女主張老華與劉云的婚姻無效。
法院認為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不屬于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無效婚姻情形消失后不得再主張婚姻無效的范圍,故判決張老華與劉云重婚無效。由于無效婚姻屬于一審終審,劉云不服。
判決生效后以劉云重婚消失,婚姻有效為由申請再審。劉云在再審中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原告申請婚姻無效的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對該案再審后認為,原審被告老華在與原審被告小云登記結婚時并未與小麗離婚,即原審被告老華一人同時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其行為違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已構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于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種婚姻無效情形還是僅適用于部分情形,并沒有作出明確表態(tài),對此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基本原則進行分析。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從性質(zhì)上不應當存在阻卻事由。
故原審原告申請原審兩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情形,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月9日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其結果仍然維持原判。這雖然是一個申請再審要求改判而再次敗訴的案例,但這個案件之所以能夠進入再審,不難看出在同一法院的法官中對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有不同認識。
二、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請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嗎?
看完上面的案例,大家的疑惑可能更深了,因為不同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法。那么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請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嗎?
考慮到婚姻行為的私權性、穩(wěn)定性和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國家在監(jiān)督干預的同時,也從實際情況出發(fā),特別是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無效婚姻在經(jīng)過一定時間后無效事由已經(jīng)消除的情況,又規(guī)定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違法導致無效是法律邏輯的自然延伸,如果無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條件一旦被補足,則無效婚姻轉化為合法、有效的婚姻,請求權人不能再提起無效婚姻的請求,這是與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目的相一致的,也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婚姻的事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但該司法解釋沒有區(qū)分無效婚姻情形消失的具體情況,這就意味著近親婚、重婚同樣存在轉化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雖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guī)定了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但阻卻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種婚姻無效情形還是僅適用于部分情形,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關系的終止而合法化?對此,應當從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分析:
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嚴重的婚姻違法行為,從性質(zhì)上不應當存在阻卻事由,產(chǎn)生從違法到合法轉化的問題。因此無論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系,還是只存余一個婚姻關系,都應確認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終止,后一婚姻關系仍為無效。
三、最高法院的裁判規(guī)則:在先締結的合法婚姻解除后仍應將重婚認定為無效婚姻。
【審判規(guī)則】
已經(jīng)與女方登記結婚的男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婚外第三人進行結婚登記,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以及禁止重婚的規(guī)定。
雖男女雙方的婚姻在重婚行為發(fā)生后解除,但因男方與婚外第三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明知在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另行締結婚姻的行為違反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仍進行結婚登記,故即使在先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解除亦不能認定該事實為阻卻確認重婚婚姻無效的事由。無論在先存在的婚姻解除時是否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對于男方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婚外第三人另行訂立的婚姻,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
【審判規(guī)則評析】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故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分析,如未到達法定婚齡,可因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而填補先前結婚要件的欠缺。
而重婚行為的當事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現(xiàn)有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另外締結婚姻,即使在先的婚姻在重婚后解除,其重婚也明顯違背了我國《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的基本精神。只要在法定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另行締結婚姻,無論之后法定婚姻是否解除,均不存在確認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故應當認定重婚為無效婚姻。
男女雙方經(jīng)結婚登記而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男方與婚外第三人另外締結了婚姻,之后男女雙方經(jīng)調(diào)解達成離婚協(xié)議。男方與婚外第三人在男女雙方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續(xù)期間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制的規(guī)定。
雖在重婚行為發(fā)生后,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但男方與婚外第三人重婚系在男女雙方法定婚姻存續(xù)期間確定的,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法定無效婚姻消失的情形,即不存在確認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故無論重婚時在先的婚姻是否解除,均應當確認男方與婚外第三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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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設立的社會意義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nèi)容的犯罪。刑法規(guī)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guī)范之一環(huán)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為針對家庭的犯罪來對待。在各國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親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褻行為也作為風俗犯來處罰,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沒有該種規(guī)定。
關于性風俗的保護,刑法應作何種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難問題,必須考慮各個社會中的具體情況來慎重決定。但是,應該極力節(jié)制用刑法抑制這些行為,在日本的刑法中,對反自然的性行為尚無必要特別予以刑法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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