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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期間工作不滿一個月可自己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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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期間工作不滿一個月可自己辭職嗎?可以選擇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試用期期間工作不滿一個月可自己辭職嗎,希望你喜歡。

        試用期期間工作不滿一個月可自己辭職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guī)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yè)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fā)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規(guī)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fā)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guī)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間的;3、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合同限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了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說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guī)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據有關規(guī)定,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說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yè)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試用期的誤區(qū)

        試用期是“硬道理”

        糾正: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歷。

        實際上,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其繳納基本養(yǎng)老金、醫(yī)療金和失業(yè)金。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將被等同視為具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在試用期內解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并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長短單位說了算

        糾正: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guī)定與合同期限掛鉤。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特別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不得約定試用期。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以上法律法規(guī)是各用人單位均必須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規(guī)章中,求職者發(fā)現與法律相沖突的規(guī)定,則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合格與否單位說了算

        糾正: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法》在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上,對用人單位設置了嚴格的責任義務。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系。

        1、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依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系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了解該規(guī)定為由,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但是,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還是一個復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并應保留相應文件,盡到相應的舉證義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單位未能舉證,其主張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試用期滿后才通知,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2、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電話等。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為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總之,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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